12月4日舉行的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受省政府委托,省生態環境廳廳長于會文作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有關情況的說明。
沱江是四川工業城市最集中的河流,是長江上游生態屏障的核心區。沱江以不到全省4%的水資源量,支撐了全省30%以上GDP和25%人口。水資源開發強度大,水生態流量不足,經濟發展與環境承載能力之間的不平衡嚴重影響了流域水生態安全,沱江已成為四川省污染程度最為嚴重的流域。“因此,盡快解決沱江流域突出的環境問題,為全面改善和保護流域水環境提供法制保障,制定《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十分必要。”于會文說。
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條例(草案)》細化多項工作舉措,一是在源頭管理方面嚴格執行排放標準、劃定禁止和限制區域,實行水環境質量目標、水資源總量控制、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多種措施;二是在過程管理方面細化區域限批和約談監督制度的具體情形,方便操作執行,三是在流域統籌方面建立全流域的協調聯動機制和信息化監測管理平臺,實現流域共治。
為有針對性推進沱江流域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在精準治污方面,對總磷、城鎮生活污水垃圾、黑臭水體、工業集聚區排污行為以及農業畜禽水產養殖等水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針對性的具體措施。為提升沱江流域生態環境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條例(草案)》從高效節水、岸線資源、河道保護、生態修復、生物多樣性及生態基流等方面,規定了一系列生態保護措施。為倡導全民參與,實現社會共治,《條例(草案)》還提出,政府可以通過采用設置公益性崗位或購買服務以及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水域巡查、監督評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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